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建立招标计划公告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人扩大信息公示范围
落实《若干措施》关于“扩大信息公示范围”的工作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后,鼓励招标人填写《xx项目评标信息公示表》,表中评委姓名以编号代替,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后,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阶段将公示表作为附件上传至中标结果公示栏目。
二、鼓励招标人公布招标计划公告
落实《若干措施》关于“推动建立招标计划公告制度”的工作要求,鼓励招标人按照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模块的规范格式,在距离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公告,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公布媒介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及实际工作落实。
附件:1.xx项目评标信息公示表
2.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模块操作说明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19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